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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wenyu5 发表于 2009-6-30 12:01

辽宁省地税局张文玉:稽查局曝光三起涉税违法案件

背景:2006年,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百万元以上案件27件,查处偷税案件16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件次。在全国第十六个税收宣传月中,该局精心选取3件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开展"以案说法"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曝光三起涉税违法案件


  一、沈阳市木工工具厂


  沈阳市木工工具厂,法定代表人崔品伟。该单位出租房产取得收入,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175,319.02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偷税款175,319.02元及其他税(费)7,241.19元,加收滞纳金34,594.51元,罚款91,804.01元的决定,查补合计308,958.73元。该案已于2006年9月7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辽宁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丕。该公司2004年采取利用假及社会服务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隐瞒真实业务手段偷税167,864.40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偷税款167,864.40元及其他税款2,893.37元,加收滞纳金18,279.06元,罚款312,014.97元的决定,查补合计501,051.8元。该案已于2006年7月21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沈阳市北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北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2001年至2004年开发"松山"项目并取得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229,027.16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偷税款229,027.16元及其他税(费)663,219.56元,加收滞纳金28,249.32元,罚款118,513.58元的决定,查补合计1,039,009.62元。该案已于2006年5月10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偷税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是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因历史包袱较重,市场竞争力减弱,面临企业生存和职工生活的困境,部分经营管理者铤而走险,占用国家税款,造成偷税违法的恶果。此类案件在稽查局历年查处的偷税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如上述沈阳市木工工具厂一案)。二是用假发票列支费用进行偷税(如上述辽宁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违法出售、代开假发票的现象。广大纳税人必须警惕这些违法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需要使用和代开应当到税务机关的服务窗口依法取得。三是取得收入不如实在帐簿中记载,隐匿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此类偷税案件在已查处的偷税案件占大多数(如上述沈阳市北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特别是在以居民为服务对象的纳税人中多发。偷税者通过隐匿未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收入(消费者未索要发票或偷税者多种理由故意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偷取应上缴国库的税款,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给自身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依法诚信纳税是国家对纳税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纳税人自身权益的保障。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沈阳市地税稽查局 史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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