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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龍 发表于 2009-7-3 10:30

中国乡村医生应该有个“家”(转帖)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益则很难实现。“以人为本”是人们对社会发展的科学认识,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的标致,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我国是一个拥有8亿农业人口大国,党中央历来重视农村卫生工作。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农村组建了一支上百万人的乡村医生队伍。长期以来,乡村医生遍布于全国各地、植根于农村基层,用最贴近、最及时、最便捷的服务,传递着党和国家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关怀,支撑着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数十年来,不管在都市村庄还是在穷乡僻壤,无论是公共卫生还是基本医疗,到处都有乡村医生忙碌的身影。困难时期,他们饿着肚子、打着“赤脚”,凭“一把草、一根针”挽救过无数生命。他们长年艰守在条件艰苦的农村,不怕苦、不怕累,为农民健康奉献青春、为农村建设燃烧生命,为迅速改变我国落后的卫生面貌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农村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大乡村医生积极进取、刻苦钻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目前已有10多万人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他们从未忘却行业宗旨,没有迷失发展方向。他们用贴心的服务赢得群众信任,靠诚实的劳动换取微薄收入,在激烈竞市场争中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乡村医生是我国卫生人才队伍中最能吃苦、最能战斗、最有生命力的群体。尽管一个时期以来,他们没有身份、没有地位、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但他们肩上始终背负着左邻右舍的健康,心中永远装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他们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地长期活跃在农村各地,既为生计奔波,也为患者操劳。当疫情暴发时,他们闻风而动,舍生忘死、夜以继日地工作,为的是早日驱除“瘟神”,还世界以太平。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卫生投入明显不足,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某些政策存在缺陷。致使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地位日渐削弱、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不断流失。这不仅危及到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的稳定,也势必制约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既不利于健康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目前有乡村医生近百万人,而与他们紧密相连的却是8亿农村人口。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看,乡村医生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然而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乡村医生普遍对制度持有异议,对政策存在不满。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不断受损,逐步沦为弱势群体。平心而论,乡村医生也是农民,他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更为关心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假如乡村医生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足够重视,恐非社会之福。因为由此造成的间接伤害,涉及到8亿人,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机遇与矛盾高度重合的特殊时期,行业、地区、群体间发展机会不平等,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但值得重视的是,无论古今中外,医生都不属于“边缘”人群,是什么原因致使为8亿农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中国乡村医生沦为“准弱势群体”?我想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力量的严重削弱。客观地说,任何社会都不过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社会财富的分配主要是利益群体间博弈的结果。尤其是在社会利益面临重新分配之时,各种利益群体必然要通过不断壮大自己的力量,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

生存权发展权,首先就是表达权。而表达权的有效行使,需要一定的组织化程度。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的社会利益格局之下,强势群体干扰zhengfu决策和政策执行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个体的维权行动不足以根本影响利益分配格局。在这种情况下,改变乡村医生利益弱势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唤醒他们的主体意识,提高他们的群体自组织性。基于此,我们愿意站在现代社会治理和城乡卫生协调的角度,吁请zhengfu大力推进中国乡村医生组织化程度。

这是因为,中国的社会生态已经发生了深刻变迁,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协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中国乡村医生“边缘化”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组织化程度过低,利益表达还处于一种个别的、偶然的、极端的、蒙昧的状态。建立利益表达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卫生体制将发生重大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zhengfu卫生决策还是具体政策的贯彻执行,都难免会受到群体利益博弈的影响。因此,zhengfu与各社会群体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反馈通道非常必要。作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实施者,中国基层卫生人员的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中国乡村医生迫切需有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

在此,笔者对乡村医生组织化建设提出几点初步建议:

一、积极争取zhengfu和社会各界支持,依法成立真正属于乡村医生自己的行业组织。

二、乡村医生组织坚持非zhengfu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原则。其宗旨是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卫生的健康发展。

三、乡村医生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有序地开展活动。

四、乡村医生组织必须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五、乡村医生组织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六、乡村医生组织有权设立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支机构,乡村医生维权等具体事宜,由专门的分支机构负责统一受理。

七、乡村医生组织应当从大局出发,努力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为卫生体制改革建言献策,着力保障各项农村卫生政策的贯彻执行。

八、乡村医生共同关心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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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乡医 发表于 2009-7-4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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