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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ce520 发表于 2009-10-15 14:45

一例医疗事故,拜请指教!

以下是一例医疗事故:

<<诊治概要>>

2008年6月8日19时许,患儿XX左肘跌伤,在医生秦某处诊为左肱骨粉碎骨折,行手法复位包扎固定,松紧合适,并交代到陈医生处吊液消炎,不适随诊。6月8日晚,6月9日,6月10日,患儿其祖父自行带其到江德胜医生处吊液消炎,患肢肿痛。6月10日患儿祖父向医生秦某报告,秦某说肿痛是正常的,一周后便消。6月11日上午患肢肿痛加剧,起水泡即到市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骨折、左上肢夹板挤压伤、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当即手术行“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切开减张,6月24日行“左肱骨髁上粉碎骨折内固定术”,7月11日行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切开减张伤口缝合术。8月25日伤口愈合出院!

<<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患儿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有医生秦某及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X线照片报告为证。医生秦某为其手法复位包扎固定,松紧合适,当时处理正确。但是秦某只口头交代应到与其长期合作的陈医生处打针观察,没有处方或医嘱等文字记录(秦医生应该提供向患儿家属交代情况的证据)
,直到术后第三天患儿出现骨筋膜室综合症,缺血坏死。秦某仍未知情。期间只到陈医生处了解患儿情况(是否有到陈医生处打针),不是直接巡诊患儿,况且到陈医生处和患儿处距离相等。患儿在这三天中秦某的观察处理缺位,而且对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的并发症了解不全,认识不足,应负主要责任。
2.患儿家属未能遵照医生秦某交代,到陈医生处打针,以便于观察。三天中患儿出现肿痛,发展为骨筋膜室综合症。患儿家属应该知道,这必须主动带患儿到秦医生处复诊(而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无证据),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患儿家属在本病例损害中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3.江医生在为患儿打针时应该与医生秦某沟通,配合观察,通报病情(会诊)的义务。所以在患儿的损害中有过失。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卫生部指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三级医疗事故;(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秦某由于观察处理缺位,对肱骨髁粉碎性骨折的并发症了解不全,认识不足,应负主要责任;患儿家长是患儿的法律监护人,未能及时,主动带患儿到秦某处复诊,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江医生也应负轻微责任。

注:秦医生为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

拜请各位老前辈们:

1.秦医生在这次医疗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应当?
2.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分析的是否合理到位?

望前辈们发表下您们宝贵的意见,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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