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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 发表于 2007-11-24 19:39

护士必读~~有关自我保护

浅谈新形势下护士的自我保护


  护理工作的职责是预防疾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尽人道主义义务。护士在用自己的智慧与双手帮助病人减轻痛苦,获得生命延续或健康的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幸福和快乐。护理工作是知识、技术、爱心的结合。因此,护士在实际工作中,一切要为病人着想,同时也要善于保护自己,杜绝事故、差错的发生,防止出于良好的动机而由于疏忽、不慎、失误给病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和痛苦。近年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与护士法律意识的相对不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保护了病人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护理工作在医疗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护士应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1 ] 。在此,就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和自我保护意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  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
  护士要学法、懂法,并自觉地遵纪守法,明白自己在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必要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1  与侵权、犯罪有关的潜在性问题
  护理人员与病人的接触时间比较长,更为密切,故在护理病人时,有些疾病如变性手术、艾滋病等,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又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病人康复或得到了护理人员的精心护理后,出于感激的心理而自愿向护理人员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但若护理人员主动向病人索要巨额红包、物品,则是犯了索贿罪。对盐酸哌替啶、吗啡类等麻醉药品,临床上只用于晚期癌症或术后镇痛病人等,若护理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将这些药品提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则这些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参与贩毒、吸毒罪。

1. 2  与执行医嘱有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
  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治疗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病人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 3  非注册护士的法律身份
  见习护士和护生是非注册护士,她们不具备职业资格,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如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非注册护士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那么她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老师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那么她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病人有权利要她做出经济赔偿。所以,非注册护士进入临床前,应该明确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

2  实现自我保护措施
2. 1  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
  护理工作面对“人”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护理过失可直接导致病人的疾苦和生命安危,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一旦出现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如有的护士上班做私事或擅自离岗,没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的突变造成病人坠床或失去了有效的抢救时机致病人伤残或死亡,给病人及家属都造成了很大的痛苦,自己不仅受到处分也受到良心的谴责,终生感到遗憾和内疚。因此护士要加强自身建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对业务精益求精,对工作极端的负责任。认真负责的作风是防止一切责任事故的关键。

2. 2  遵章守规、坚持原则是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保证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如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等,就可避免打错针、发错药、发生褥疮、手术纱布或器械留在病人体内等医疗事故。护士要明确自己的职业范围,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盲目处理。如医生夜间值班睡了,病人发生病情变化,护士为了不影响医生休息,就不报告医生,或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这都是不允许的。若发生问题护士是要负责任的。一旦发生失误,不论问题大小、轻重,要及时报告医生和护士长,不隐瞒情节,并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良好的服务态度是保证健康护患关系的前提,护士服务周到、热情,但要严格遵守科学的方法,不接受病人或家属的不合理的要求,不受病人或家属的封建迷信干扰。如有的家属看到病人疼痛,因不了解镇痛药的副反应,要求注射度冷丁,护士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宣教工作,取得病人及家属的谅解。又如有的病人得知自己患不治之症后,拒绝治疗,自己吃偏方、请巫医等,护士应在做好病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坚持原则,执行医嘱。

2. 3  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基础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护士不仅要接受专业正规的学习和训练,还要在实践中勤奋学习,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以适应护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否则,即使品格高尚但业务理论知识不足,也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相反会给病人造成痛苦。如在抢救时,若护士静脉穿刺技术不熟练,几次穿刺不成功,就不能很快建立静脉通道进行输液给药,势必延误抢救时间及影响抢救效果。若护士技术娴熟,就能给患儿及家属以安全感,得到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增加满意度,减少纠纷发生。如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就不能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占主动性。如一个儿科护士必须懂得儿科常用药品和抢救药品的使用计量,这样才能在医生开错剂量时及时发现,并提出疑问以提醒医生改正。护理工作都是由护士操作完成并达到治疗目的的,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外先进仪器、先进技术的引进及机械科学、电子科学的发展,给医疗护理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同时也给护士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但要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常规技术,还要尽快熟练掌握使用新的仪器设备,更好地服务于病人。

2. 4  认真写好护理记录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前提 随着医患双方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加,护理记录作为护理  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它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显现出来[ 2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此,护理记录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当与病人发生医疗纠纷时,护理记录则成为判断医疗纠纷性质的重要依据。护士要重视护理记录的书写。特别是重大事故和急危重病人抢救时,来不及写医嘱和护理记录时,应该在抢救结束后6 h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执行口头医嘱,一定要复述核对,并及时补记。

3  通过职业保险,降低职业风险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护士几乎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通过职业保险,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避免其受法庭审判的影响或减轻法庭的判决。也可在败诉以后为其支付巨额赔偿金,使其不致因此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样受损害者由于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了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达到心理平衡。因此,参加职业保险可被认为是对护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摆脱护理人员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同时,在职业范围内,护理人员对他的病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决不能因护理错误而造成病人经济损失。医院作为护理人员的法人代表,对护理人员所发生的任何护理损害行为,也应负有赔偿责任。当病人控告护士,法庭做出判决时,若医院出面承受这个判决,则对护士的判决常常可以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因此,医院也应参加保险,以使护理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效能大为增强

山林披风 发表于 2007-12-5 13:27

很好,在临床上不光医生需要自我保护,其实护士更容易受到伤害!:handshake

幽幽花香82 发表于 2008-1-4 18:24

护士发生职业暴露的比率高于医生

13577531 发表于 2008-3-22 16:26

需要认真对待!

胡凑凑 发表于 2008-8-2 19:06

姐妹们,写得很好,咱们平时要多加请注意!

无色橡皮 发表于 2008-11-21 15:57

很好:handshake :handshake

无色橡皮 发表于 2008-11-21 15:57

很好:handshake :handshake

无色橡皮 发表于 2008-11-21 16:01

:lol :lol :lol :lol

gdmcbmw 发表于 2008-11-23 23:13

自我防护方法

1.1  遵守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1.2  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工作态度  护士要严格遵守科学的方法,保持科学的工作作风,不接受病人或家属的无理要求,不受病人或家属的封建迷信干扰。护士都应在做好病人心理护理同时坚持原则,一旦发生失误,无论问题大小、轻重,立即报告医生、护士长或在场护士,不隐瞒情节,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
1.3  高度的责任意识  护理工作面对“人”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护理差错事故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疾苦和生命安危,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护士要加强自身修养,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对业务精益求精,对工作负责。
1.4  法律意识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护士合法权益、适应发展的需要。《护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护士的权力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1]。护士要学法、懂法,以便更好地执法、守法,求得法律的保护。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医疗护理中碰到的纠纷与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人员更需要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熟悉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刑法》等,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  不断学习掌握护理专业知识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护士不仅要受过专业正规的学习和训练,还要在实践中勤奋学习,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现代护理要求护士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学会上网、英语等,以便多渠道、快节奏地获取信息。
1.6  精湛的技术操作  护理工作中的很多具体工作都是由护士操作完成的,特别是近些年来,机械科学、电子科学的发展,给医疗护理提供了很多方便。快捷科学的先进仪器和设备促进了医疗护理工作的发展,也给护士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不但要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常规技术,还要尽快熟练使用新的仪器设备,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提高护理质量。
1.7  写好临床护理记录  临床护理记录不仅是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2]。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以往“谁主张、谁举证”不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出台后,更注重保护患者的利益。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各种护理文书的书写,既要规范、工整、字迹清晰,又要做到实事求是,随时记录。
1.8  做好自我健康保护  维护好自身健康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基本保障。护士在工作中,时时刻刻与各类病人接触,特别是护理操作中,接触病人肌肤、血液和分泌物等,也就是接触病源,随时都可能被病原菌感染。因此,护士在做具体护理操作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清洁、无菌技术和隔离制度,以防自身被感染。
1.9  沟通意识  随着医学疾病谱的改变,护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系统化整体护理的优越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整体护理要求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对病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护理,要求护士要有沟通意识,掌握沟通技巧,取得病人的信任,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gdmcbmw 发表于 2008-11-23 23:14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患者方面的因素
1.1.1  患者个人的因素  患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配合治疗与护理工作,如有的患者不遵守医院规定擅自离院,使治疗护理不能正常进行[1];还有的患者擅自回家后病情发生变化而不能及时发现和救治,引起不良后果而造成纠纷。现在很多医院的条件有限,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要求家属陪护,而家属不能配合,发生患者在如厕或病区活动时不慎跌伤等。
1.1.2  来自社会的因素  当前社会对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存在很多意见,以及新闻媒体对卫生界不良现象的报道,使人们对医院的不满情绪很大,患者在就医时对医疗护理服务稍有不满就会引起投诉和纠纷,患者对医护人员的理解和信任度降低。
1.2  护理人员的因素
1.2.1  护理过失  如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导致发错药、打错针、抽错血、手术室接错患者等;由于责任心不强、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巡视病情不及时导致昏迷患者坠床、夜间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使患者因心脏骤停而死亡或因呕吐造成窒息死亡等;输血时未严格查对而输错血,引起严重的溶血反应,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由于粗心大意,导致医嘱未执行,延误治疗及检查。
1.2.2  护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护理工作是需要多人协作来完成的,有不同的分工和不同的班次,我院临床科室一般每科有10~11名护士,平时中午的连班和中夜班各排1名护士上班,节假日、双休日一般上班的护士只是平时人数的1/2。在护士单独值班或上班人少的情况下,一旦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将显得异常忙碌,使很多护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疏漏,或者是忙于重症患者的护理却疏忽了对普通患者的观察。还有个别新护士刚开始单独值班临床经验和技能尚欠缺,对患者病情变化不清楚,延误患者病情的观察,在发生意外时由于紧张对各种抢救技能及抢救仪器不够熟练,引起患者及家属不满,产生护患矛盾,引发护理纠纷。
1.2.3  护理文件的法律作用  护理文件是病历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体温单的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单的执行签字,护理记录单的书写,各种护理监测单的填写,各种治疗单的执行签字等。这些护理文件在患者出院后作为原始资料随病历保存,一旦发生差错事故或纠纷时,这些护理文件将作为医方举证的重要证据。按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护理文件,如果护理文件有涂改、编造、缺失等,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4  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  护理记录的书写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上护理人员素质和层次的不同,观察病情和记录水平都有很大差别。其次护理记录很多时候不是由一个护士独立完成,尤其是危重及特一护的患者,要求班班记录,由于护士是倒班制,护理记录由多人书写完成。因此,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如观察和记录缺乏连续性,记录的不真实、不及时,与医疗病历不吻合,病情描述不清楚、不完整,做的多写的少或做的少写的多,有随意涂改现象或字迹不清,写错后重抄他人记录、代签字现象等。另外护理记录中无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旦出现纠纷,患方会对护理记录的真实有效性提出质疑。如有一腹痛患者,护士只记录了腹痛情况而未记录生命体征,后来患者发生腹膜炎休克,患者家属认为护士未及时观察生命体征而延误诊治,造成了很被动的局面。由于护理记录中的失误,在发生纠纷或差错时给医方举证造成不利。
1.2.5  护理人员法律观念淡薄  由于护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欠缺,现在的护理学院未系统开展有关护理与法律的课程,举证倒置目前还在初始阶段,很多护理人员对此还未形成清楚和深刻的认识。再者现在很多医院为了举证的要求和防止发生纠纷时出现被动局面,要求护士在执行许多操作治疗时都要护患双方签字,如发口服药、各种注射、吸氧、灌肠、导尿、雾化吸入、监护、口腔护理、宣教等均须护患双方签字,给患者增加了许多麻烦,也给护士加大了工作量。在患者多、护士超负荷工作时,很容易出现签字潦草或漏签现象,有时造成签字单缺失不完整,甚至有的护士对此有一定的消极抵触情绪,有很多护士感到由于护理工作的不断细化,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瑞蔓眚 发表于 2009-6-9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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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子伶 发表于 2009-8-10 03:47

路过顶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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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青骞 发表于 2009-8-1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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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v654 发表于 2009-10-9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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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yuioy 发表于 2009-10-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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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no537 发表于 2009-10-2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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