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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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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公立医院或私人诊所都有在第一时间救治病人,哪怕病人没有医疗保险,甚至负不起医疗费。如果需要手术,病人头脑清醒时,只要病人本人签字即可。如果情况紧急,医生会马上会诊。只要有两名以上主治医生商讨并签字,就能决定是否手术。如果遭家属反对,有医院设立的“道德委员会”决定。医院遭遇到身份不明的病人,需要马上手术,但病人本人神智不清,医院可到法院征求意见,拿到法院签发的同意委托书后,即可为病人实施手术。
在手术中,医生采取的措施得当,操作规范,病人意外死亡,医院免责。但如果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没有及时救治,最终导致病人死亡,医院要负责。
我国的医院与之相比有什么不足,应该怎么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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